我單位于2025年8月21日對當事人梁家合在清城區源潭鎮臺前居委會長埔村“公太山”(土名)野外違規用火一案作出《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》(清城源行催〔2025〕8號)。因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六十一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,現予公告送達,自發出公告之日起,經過三十日,即視為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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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城區源潭鎮人民政府
2025年8月27日
附件: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(清城源行催〔2025〕8號).doc